个人投资者之个税:

1.企业以未分配利润、盈余公积、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,个税纳税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;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)

2.转增时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,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)

几点特殊:

(1)股份制企业以“股票溢价”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转增股本,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(国税发〔1997〕198号,国税函发〔1998〕289号)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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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“中小高新技术企业”,符合规定,可分期缴纳(财税〔2015〕116号);对于其他企业,应及时代扣代缴个税;

(3)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,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: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(含1个月)的,全额纳税;在1个月以上至1年(含1年)的,暂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;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,暂免征个税。(财税[2015]101号)

企业投资者之企业所得税:

1.被投资企业将股权(票)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,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、红利收入,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。(国税函〔2010〕79号)

2.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转增股本,本质为先分配再投资,故投资方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股本部分应视作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。在满足条件时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六条),可作为免税收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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